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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公告

2025/01/13 第6屆名人賽簡章


                     第6屆名人賽 簡章                   

                                        報名:點此  查詢報名:點此

一、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培生文教基金會、海峰棋院。
二、    特別協力:Award Style。
三、    參賽資格:國內職業棋士自由報名參加。
四、    賽  制:
  1.    資格賽:採單敗淘汰,勝者晉級複賽。
  2.    初  賽:業餘外卡 + 初賽入選者最多56名,分14組雙敗淘汰。最終取28名晉級本賽。
  3.    本 賽:32名(種子1、32號為上屆冠亞軍2名 + 種子16、17為職業外卡2名 + 複賽28名(種子8、9、24、25為進本賽獎金排名前4的棋士,具體位置抽籤決定),32強賽至8強賽採單敗淘汰,半決賽採3戰2勝制,勝者晉級決賽。
  4.    決 賽:採7戰4勝制,勝者為本屆「名人」頭銜,冠亞兩人直接進入次屆本賽種子。
五、    比賽日期:
  1.    資格賽:2月6日(四)開賽。
  2.    初   賽:2月13日(四)、2月20日(四)、2月27日(四),共三日。
  3.    本 賽:預定3月起。
  4.    決 賽:待定。
六、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三)12:00止(Tel:02-27028898分機、126),1月23日(四)10:00進行資格賽與初賽的抽籤。網路報名:點此
七、    比賽規定:
  1.    規則:比目法。
  2.    手合:一律分先,黑先貼6.5目。
  3.    時限:
    I.    資格賽、初賽、本賽八強前用時:各2小時,保留3分鐘讀秒,每次60秒,遲到20分鐘裁定敗。
    II.   本賽四強、決賽用時:各3小時,保留5分鐘讀秒,每次60秒,遲到30分鐘裁定敗。
    III.   比賽時間:每日11:00開賽,比賽遲到加倍扣時。
八、    奬  勵:
  1.    資格賽、初賽:無對局費。
  2.    本賽:32強敗退者新台幣30,000元,16強敗退者新台幣60,000元,8強敗退者新台幣120,000元,4強敗退者新台幣240,000元。
  3.    決賽:冠軍/奬金新台幣1,800,000元,亞軍/奬金新台幣600,000元。
九、    其  它:
  1.    各場比賽勝者須於現場完成記譜。
  2.    各場比賽均設公證人,棋局若有爭議須服從公證人之判決。
  3.    比賽日期排定,依本院公告之請假規定得以更改外,否則不得更動。
  4.    比賽時如有違反賽場規定,第一次警告,再犯該局裁定敗。
  5.    比賽期間禁止外出以及使用任何3C產品,手機一律關機交由主辦單位代保管,比賽結束後領回。
  6.    比賽日請一律穿著正式服裝,參賽棋士有義務配合棋賽需要之宣傳等活動。
  7.    無故棄權,取消比賽資格及奬勵,下屆禁賽。
  8.    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拍攝並授權主辦單位,不限區域永久使用參賽者肖像於本比賽中;並同意授權主辦單位得基於形象及活動宣傳之目的,就前開含有參賽者肖像之照片及影片等素材,於所有媒體媒介為包含但不限於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公開演出或其他使用方式。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得將相關權利再受權贊助單位或其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使用。
  9.    本辦法如有不周之處,得由主辦單位另行修正公布之。
十、    參賽棋士紀律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確保海峰棋院及中華職業圍棋協會(以下統稱「本棋院」)之良好秩序與聲譽,制定 本紀律規範,所有參與者及相關人員均應嚴格遵守。
    第2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棋院主辦之所有比賽活動及院內所有場合。
  第二章 紀律規範
    第3條 言論規範:不得在任何場合散布不實言論,故意詆毀本棋院或他人名譽。
     第4條 財物保護:參與者應尊重本棋院設施及他人物品,禁止故意毀損。
    第5條 人身安全:本棋院內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肢體傷害及言語攻擊。
    第6條 道德行為:所有人員應遵守社會公德及禮儀。
    第7條 法律規範:本棋院內行為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
    第8條 犯罪行為禁止:參與者不可有涉及刑事犯罪、吸毒、賭博或與黑社會有關者。
  第三章 處罰條款
    第9條 若經本棋院查證有違犯上開規定情形者,本棋院得依情節輕重進行警告、阻止、取消比賽資格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以維本棋院之紀律。
  第四章 規章解釋與修訂
    第10條 本規章之最終解釋權歸屬於本棋院。
    第11條 本棋院保留隨時修訂本規章的權利,修訂後將通知所有參賽者及相關人員。
  第五章 附則
    第12條 本規章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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